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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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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章之罪者除宣告本刑外因被害人之聲請得令將判詞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犯人担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85条的规定,犯本章(指刑法中的某个章节)之罪者,除了宣告本刑外,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可以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分登报。登报的费用由犯人负担。这意味着如果某人犯了本章(特定的罪行),被害人可以要求将判决书登报,并且犯人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来解释和适用。可参考司法院刑一字第2717号判决书。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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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5 條規定:「犯本章之罪者除宣告本刑外因被害人之聲請得令將判詞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犯人担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