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章之罪者除宣告本刑外因被害人之聲請得令將判詞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犯人担負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第185条的规定,犯本章(指刑法中的某个章节)之罪者,除了宣告本刑外,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可以令将判决书全部或一部分登报。登报的费用由犯人负担。这意味着如果某人犯了本章(特定的罪行),被害人可以要求将判决书登报,并且犯人需要承担相关费用。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和相关法律来解释和适用。可参考司法院刑一字第2717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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