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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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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6條,如果在火災或水災期間隱匿或損壞防禦器械,或以其他方式妨害救火或防水,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眾和財產免於火災和水災的破壞。它強調了在火災或水災期間適當地保護和使用防火和防水設施的重要性。透過禁止隱匿或損壞防禦器械,以及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為,這條法規鼓勵人們提供支持和協助,確保火災和水災事故得到適當處理,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火災期間隱匿或損壞滅火器,或故意堵塞防火門以防止消防人員進入,這些行為都將被視為違反該法條。根據法律,這些人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具體刑罰將取決於該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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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6 條規定:「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