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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6 條
於火災水災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火防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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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6條,如果在火災或水災期間隱匿或損壞防禦器械,或以其他方式妨害救火或防水,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規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公眾和財產免於火災和水災的破壞。它強調了在火災或水災期間適當地保護和使用防火和防水設施的重要性。透過禁止隱匿或損壞防禦器械,以及妨害救火或防水的行為,這條法規鼓勵人們提供支持和協助,確保火災和水災事故得到適當處理,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火災期間隱匿或損壞滅火器,或故意堵塞防火門以防止消防人員進入,這些行為都將被視為違反該法條。根據法律,這些人將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具體刑罰將取決於該行為的嚴重性和後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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