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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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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