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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7 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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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97條規定了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的刑罰。根據這條法律,如果故意傾覆或破壞行駛中的舟車,導致他人死亡,則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導致他人重傷,則可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過失犯罪,則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的人因業務上的過失犯罪,則可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第一項未遂罪也會受到相應的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出處為刑法第197條第4項) 例子:一名火車司機因疏忽操作導致列車傾覆,造成乘客嚴重受傷。根據刑法第197條,因業務上的過失犯罪,該司機可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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