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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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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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火車電車或其他行駛水陸空之舟車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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