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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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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在犯罪時與裁判時法律有所變更,則應以裁判時的法律為準。不過,如果犯罪時的法律刑罰比裁判時的法律輕,則應適用較輕的刑罰。 舉例來說,在犯罪時如果偷竊行為的刑罰為1年以下,而在裁判時該法條已修改為偷竊行為的刑罰為3年以下,根據舊刑法第2條的規定,應適用犯罪時的1年以下刑罰。也就是說,偷竊犯罪者不會因為法律的修改而受到更嚴厲的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 司法院裁判書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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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 條規定:「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