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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 條

犯罪時之法律與裁判時之法律遇有變更者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但犯罪時法律之刑較輕者適用較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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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在犯罪時與裁判時法律有所變更,則應以裁判時的法律為準。不過,如果犯罪時的法律刑罰比裁判時的法律輕,則應適用較輕的刑罰。 舉例來說,在犯罪時如果偷竊行為的刑罰為1年以下,而在裁判時該法條已修改為偷竊行為的刑罰為3年以下,根據舊刑法第2條的規定,應適用犯罪時的1年以下刑罰。也就是說,偷竊犯罪者不會因為法律的修改而受到更嚴厲的刑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 司法院裁判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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