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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 條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之民國船艦內犯罪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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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的規定,該法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的人。同時,該法也適用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船艦內犯罪的人。這意味著無論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的中華民國船艦上,都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範圍。船艦的種類和型式以及所在地區都不影響刑法的適用。這個規定的目的是填補刑法對於屬地效力的缺口,即使犯罪行為發生在國家領域外或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域的區域,也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同樣受到刑法的約束。以下是一個適用此條款的範例:在中華民國基隆正濱漁港租屬的「穎昇八號」漁船在菲律賓呂宋島海域附近被警方捕獲,船上運輸了非法武器彈藥。即使船舶正在國外領域內,該漁船和犯罪行為的主體都屬於中華民國的管轄範圍,因此中華民國刑法可以適用於這個案件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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