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時之法律無明文科以刑罰者其行為不為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條的規定,如果在行為時的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該行為有刑罰,那麼該行為就不構成犯罪。這意味著如果某個行為在當時的法律中不被定義為犯罪,那麼該行為的執行將不會被懲罰。 舉例來說,假設在舊刑法實施時,沒有明文規定逃學是犯罪行為,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逃學,根據舊刑法第1條的規定,這個行為不會被視為犯罪行為,並不會受到刑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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