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00

快速跳轉

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或持有炸藥緜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0條,有意供犯罪之用而製造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自外國輸入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該條款的未遂罪,我無法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或查詢法律專家以獲取更多資訊。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0 條規定:「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或持有炸藥緜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