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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0 條

意圖供犯罪之用而製造或持有炸藥緜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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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0條,有意供犯罪之用而製造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及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自外國輸入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於該條款的未遂罪,我無法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研究或查詢法律專家以獲取更多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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