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受允准而製造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物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對未經允准而製造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物或從外國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未遂犯罰則依照一般未遂犯罰則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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