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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1 條
未受允准而製造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物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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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對未經允准而製造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物或從外國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條的未遂犯罰則依照一般未遂犯罰則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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