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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2 條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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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為中華民國舊刑法第202條,內容是關於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的罪行。根據該法條,妨害上述事業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刑罰。這意味著,如果有人以不當的方法干擾、破壞這些公用事業的正常運作,侵害公眾的利益或公共安全,便可能觸犯此罪。該法條所保護的是公眾的正常使用權益,且對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的公眾使用上述公共事業利益構成危害的行為,方可適用此條款。若僅對特定少數人進行妨害行為,除非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否則難以成立本罪。例如,某人故意破壞鐵路車輛或郵局的設備,或以不當方式斷電水供應,從而干擾公眾的正常使用,將可能觸犯此罪。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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