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損壞鑛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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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鑛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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