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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03 條
損壞鑛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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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203條是指損壞鑛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使他人生命處於危險狀態的行為。根據該法條,犯罪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損壞是因為過失而發生的,則犯罪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犯罪者是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上犯下了這個過失,則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罪的處罰也適用於第一項。 對於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100%關聯的範例,因為我無法從上文中找到與這個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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