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4條,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因此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將視為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若是因過失犯罪,即無意間犯下此罪,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至於第一項之未遂罪則有相對應的罰則。 舉例而言,如果有人在公共飲用水源裏投放毒物,導致一人死亡,依照上述法條,該人將被判處重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過失犯罪而非故意,則依照法條將被判處較輕的刑罰,例如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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