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04

快速跳轉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4條,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因此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將視為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若是因過失犯罪,即無意間犯下此罪,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至於第一項之未遂罪則有相對應的罰則。 舉例而言,如果有人在公共飲用水源裏投放毒物,導致一人死亡,依照上述法條,該人將被判處重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過失犯罪而非故意,則依照法條將被判處較輕的刑罰,例如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故意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4 條規定:「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