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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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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5條,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物品者,將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法條的適用情境是指製造、販賣或有意將妨害衛生之物品陳列出售的人。妨害衛生之物品是指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對公共衛生造成危害的物品。這包括有毒、有害、劣質、過期或偽造的醫藥、食品、化妝品、清潔用品等。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生產或販賣過期的藥品或含有禁止使用成分的化妝品,並且有意將這些產品展示在商店或其他地方供人購買,他們可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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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5 條規定:「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