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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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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7條,如果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並致生公共危險,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這項法條的適用對象是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他們必須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並造成公共危險才會觸犯此罪行。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承攬工程人在營造建築物時沒有按照建築術成規進行操作,結果造成建築物結構不穩定且存在公共危險,這名工程人將可能被判處根據該法條所規定的相應刑罰。 參考資料:《刑法》第207條

  • 承攬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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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7 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