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07條,如果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並致生公共危險,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的刑罰。 這項法條的適用對象是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他們必須在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並造成公共危險才會觸犯此罪行。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承攬工程人在營造建築物時沒有按照建築術成規進行操作,結果造成建築物結構不穩定且存在公共危險,這名工程人將可能被判處根據該法條所規定的相應刑罰。 參考資料:《刑法》第2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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