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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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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物權或已賃貸或保險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9 條的規定,如果被告自己所擁有的物品已被查封,或者該物品已被他人擁有、担負物權、賃貸或保險,對於本法篇章中的罪行,將根據他人所有物的處罰標準進行判斷。 這表示如果被告涉嫌與他人所有的物品有關聯的犯罪,法律將根據該物品的所有者之處罰標準來處理案件。例如,如果被告被控涉嫌竊盜他人所有的財物,法院將根據竊盜罪的相關罪行標準來審理案件,而不是根據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標準來判斷刑罰。

  • 查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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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9 條規定:「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物權或已賃貸或保險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