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物權或已賃貸或保險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09 條的規定,如果被告自己所擁有的物品已被查封,或者該物品已被他人擁有、担負物權、賃貸或保險,對於本法篇章中的罪行,將根據他人所有物的處罰標準進行判斷。 這表示如果被告涉嫌與他人所有的物品有關聯的犯罪,法律將根據該物品的所有者之處罰標準來處理案件。例如,如果被告被控涉嫌竊盜他人所有的財物,法院將根據竊盜罪的相關罪行標準來審理案件,而不是根據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標準來判斷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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