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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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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0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能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這一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人們的信用,禁止散布虛假信息或使用詐術來傷害他人的信用。以下是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案例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在社交媒體上散布了關於某人的虛假信息,導致他失去了商業合作機會並損害了他的信用,被證實是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那麼根據這個法條,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併科一定的罰金。

  • 詐術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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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0 條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