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30 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能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這一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人們的信用,禁止散布虛假信息或使用詐術來傷害他人的信用。以下是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案例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在社交媒體上散布了關於某人的虛假信息,導致他失去了商業合作機會並損害了他的信用,被證實是以詐術損害他人信用,那麼根據這個法條,該人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併科一定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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