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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內亂罪 二 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外患罪 三 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貨幣罪 四 第二百二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五 第三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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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條,該法適用於以下犯罪: 一、第103條至第106條之內亂罪:根據刑法第103條至第106條,內亂罪涉及對中華民國政府的反叛或暴力行為,例如叛亂、反叛、叛亂首腦等。 二、第107條至第120條之外患罪:根據刑法第107條至第120條,外患罪指的是對於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例如煽動戰爭、圖謀降低國家安全等。 三、第211條至第217條之偽造貨幣罪:根據刑法第211條至第217條,偽造貨幣罪涉及製造、銷售或使用偽造的貨幣,例如造幣、偽造貨幣。 四、第225條至第227條、第231條、第233條及第235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根據刑法第225條至第227條、第231條、第233條及第235條,偽造文書印文罪指的是製造、銷售或使用偽造的文書或印章,例如偽造文件、使用偽造文件等。 五、第352條及第353條之海盜罪:根據刑法第352條及第353條,海盜罪涉及在海上進行的搶劫或掠奪行為,例如搶劫船隻、掠奪船貨等。 以上是根據舊刑法第5條所列的犯罪類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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