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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於凡在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內亂罪 二 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外患罪 三 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偽造貨幣罪 四 第二百二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之偽造文書印文罪 五 第三百五十二條及第三百五十三條之海盜罪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在台灣以外的地方犯了以下五種罪行,也會被適用台灣的刑法。這五種罪行分別是:一、在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六條之間的亂罪;二、在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外的患罪;三、在第二百十一條至第二百十七條之間的偽造貨幣罪;四、在第二百二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間的偽造文書印文罪;五、在第三百五十二條和第三百五十三條之間的海盜罪。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日本犯了偽造貨幣罪,但是這個人是台灣人,他回到台灣後還是會被適用台灣的刑法,因為這個罪行在台灣的刑法中也有相對應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