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5 條
罰金於裁判確定後令一月以內完納之 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未完納者易科監禁 易科監禁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因犯貧而減罰金者應以減得之數比例計算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數額但監禁期限不得逾一年完納期內經本人之承諾者得易科監禁即時執行 易科監禁於監獄內附設之監禁所執行之得令服勞役 易科監禁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監禁日期 罰金總額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科監禁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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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5條的規定,被判處罰金的人在判決確定後必須在一個月內完納罰金。如果在期限屆滿之後仍然未完納罰金,則將進行強制執行,將未繳納的罰金轉換為監禁刑罰。易科監禁的計算方式為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對於因貧困而被減免罰金的人,應根據減免比例來計算易科監禁的天數。根據判決結果,裁判應該明確記載易科監禁一日的折算數額,但監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在完納期限內,被判處罰金的人能夠立即履行承諾,則可以立即執行易科監禁。易科監禁將在監獄內的特定區域進行服務勞役。如果在易科監禁期間繳納罰金,則應根據判決所定的標準折算並扣除已執行的監禁日期。如果罰金總額超過一年的天數,則應根據罰金總額與一年的天數的比例進行折算。不滿一日的零數不計算在內。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某人被判處罰金500元,並被給予一個月的期限來支付。如果在期限屆滿時未繳納罰金,則將進行易科監禁。根據刑法第55條的條文,一元可以折算為一天的監禁,因此500元的罰金可以折算為500天的監禁。然而,根據其他條文的規定,監禁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將被判處一年的監禁。如果在整個刑期內能夠繳納部分或全部的罰金,那麼根據判決所定的折算標準,這將被扣除並減少服刑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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