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三 入軍籍之資格 四 為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教員之資格 五 為律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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