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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三 入軍籍之資格 四 為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教員之資格 五 為律師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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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6條,褫奪公權者將被剝奪以下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三、入軍籍之資格 四、為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教員之資格 五、為律師之資格 例如,如果有一名公務員因犯罪行為被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這表示該公務員不僅會喪失公務員的身分和資格,也不能參與選舉,加入軍隊,擔任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或教員,或者成為律師。該褫奪公權的判決將從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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