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56

快速跳轉

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三 入軍籍之資格 四 為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教員之資格 五 為律師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6條,褫奪公權者將被剝奪以下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之資格 三、入軍籍之資格 四、為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教員之資格 五、為律師之資格 例如,如果有一名公務員因犯罪行為被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這表示該公務員不僅會喪失公務員的身分和資格,也不能參與選舉,加入軍隊,擔任官立公立學校職員或教員,或者成為律師。該褫奪公權的判決將從判決確定時生效。

  • 褫奪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6 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左列資格 一 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 依法律所定之中央及地方選舉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