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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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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分為無期及有期 有期褫奪公權以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限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期 宣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期或有期 宣告六月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不得逾十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7條,褫奪公權可以分為無期和有期兩種。有期褫奪公權的範圍是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人的褫奪公權是無期的。宣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的褫奪公權可以是無期或有期的。宣告六個月以上但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犯人的褫奪公權不能超過十年。 範例: 如果一名犯人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則根據該法條,他的褫奪公權將在這十五年的刑期內,而且在十五年期滿後將自動結束。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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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7 條規定:「褫奪公權分為無期及有期 有期褫奪公權以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限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其褫奪公權為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