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 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8條規定,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同時也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根據這一條法律,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其刑期少於六個月,則不得依法剝奪其公民權利。同時,過失犯罪也不會被褫奪公權。舉一個相關的案例,如果某人因過失傷害他人,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則他不會被剝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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