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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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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8條規定,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同時也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根據這一條法律,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其刑期少於六個月,則不得依法剝奪其公民權利。同時,過失犯罪也不會被褫奪公權。舉一個相關的案例,如果某人因過失傷害他人,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則他不會被剝奪公權。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過失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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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8 條規定:「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 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