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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8 條

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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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8條規定,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同時也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根據這一條法律,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其刑期少於六個月,則不得依法剝奪其公民權利。同時,過失犯罪也不會被褫奪公權。舉一個相關的案例,如果某人因過失傷害他人,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則他不會被剝奪公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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