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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58 條
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 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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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8條規定,宣告六月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不得褫奪公權,同時也規定因過失犯罪者不得褫奪公權。 根據這一條法律,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其刑期少於六個月,則不得依法剝奪其公民權利。同時,過失犯罪也不會被褫奪公權。舉一個相關的案例,如果某人因過失傷害他人,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則他不會被剝奪公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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