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褫奪公權於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但有期褫奪公權之期限自主刑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算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9條,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即是指褫奪公權的宣告會在裁判宣布主刑的同時一併宣告。而褫奪公權的效力則是根據裁判確定的時間來發生,除非是有期褫奪公權的情況,那麼褫奪公權的期限將是從主刑執行完畢或免除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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