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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60 條

沒收之物如左 一 違禁物 二 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 三 因犯罪所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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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0條,沒收的物品可分為三種類型: 一、違禁物:這些是被政府法律明確禁止使用、製造、販賣或擁有的物品。這些物品被宣告為違禁物後,將被沒收。具體有關違禁物的規定,可參考適用條文的相關法規。 二、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這些物品被犯罪行為人用於實施犯罪或犯罪的準備。例如,一個人使用的工具或武器,以及被發現在犯罪現場的物品,都可以被宣告沒收。這些物品必須屬於犯人所有,才能被沒收。 三、因犯罪所得之物:這些物品是透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產或利益。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所得必須要屬於犯人所有,才能被宣告沒收。然而,如果第三方對該物品在法律上主張權利,則這些物品不屬於沒收範圍內。 針對這些物品的沒收程序和細節,應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來適用。具體這些法條在辨明和適用沒收物品時的要求,最好參考當地最新的刑法和司法實務文件,以確保正確適用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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