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之物得專科沒收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1條,前條第一款之物得專科沒收。這表示在前一條中所指定的物品可以被單獨宣告沒收。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特定情況對特定物品進行沒收,而不必對其他物品進行沒收。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特定物品的處理更具靈活性,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決定。例如,如果涉及到販毒案件,法院可以單獨沒收與該案件有關的毒品,而不必對其他財產進行沒收。這樣可以更好地確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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