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者非有特別之規定不得沒收但第六十條第一款之物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法規的逐條釋義,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2條,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二款第三款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這條法條的意思是,根據刑法第一款的規定,不論這些物品是屬於犯人還是其他人的,只要是犯人所使用的供犯罪使用的,且屬於犯人所有的物品,都可以被沒收。 然而,最重本刑為拘役或罰金者非有特別之規定不得沒收,這表示除非有特別的規定,如果犯罪只能處罰拘役或罰金,則不能對物品進行沒收。而第一款之物不在此限,這表示第一款的物品不受此限制,無論犯罪輕重,都可以進行沒收。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例子:假設某人被判處拘役或罰金的刑罰,這個案件有兩個物品,一個是犯人所有的供犯罪使用的物品,一個是其他人所擁有的供犯罪使用的物品。根據第62條的規定,只有犯人所有的那個物品可以被沒收,而其他人擁有的物品則不能被沒收。 請注意,以上的回答是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解答,如果有其他更詳細或更新的資料,則可能會對解釋造成影響。建議在實際運用中,仍需參考相關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以確保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