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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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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假釋 一 更犯罪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犯假釋管束規則者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4條,假釋期內若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撤銷假釋: 一、更犯罪並受到拘役以上刑罰的宣告。 二、違反假釋管束規則。 撤銷假釋後,被假釋人的出獄日數不會計算在刑期內。 舉例來說,如果在假釋期間,被假釋人再次犯罪並被判處拘役以上的刑罰,法院可以撤銷他的假釋,並且撤銷後的出獄日數不會計入他原本的刑期內。

  • 假釋名詞
  • 撤銷名詞
  • 拘役名詞
  • 宣告名詞
  • 假釋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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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4 條規定:「假釋期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假釋 一 更犯罪受拘役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犯假釋管束規則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