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內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5條的規定,假釋期內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所執行的刑期,不算入假釋期內。這意味著當一名犯人在假釋期間再次犯罪,並因此受到刑罰執行時,這段刑期並不會被計算在假釋期內,也不會延長原本的假釋期限。例如,如果一名犯人在假釋期間犯下了新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該刑期不會影響他原本的假釋期限,假釋期間不會因此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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