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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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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內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95條的規定,假釋期內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所執行的刑期,不算入假釋期內。這意味著當一名犯人在假釋期間再次犯罪,並因此受到刑罰執行時,這段刑期並不會被計算在假釋期內,也不會延長原本的假釋期限。例如,如果一名犯人在假釋期間犯下了新罪行,被判處有期徒刑,那麼該刑期不會影響他原本的假釋期限,假釋期間不會因此被延長。

  • 假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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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5 條規定:「假釋期內因他罪受刑之執行者其執行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