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6 條
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是關於假釋期滿的規定。該條規定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的情況下,其未執行的刑期將被視為已經執行完畢。這意味著,假釋期滿後,被假釋的犯人將不再需要返回監獄執行剩餘的刑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的激勵,同時也能有助於監獄系統的紓困。這條規定的適用是根據正式的假釋的宣告而來,只有在宣告該犯人假釋之後才能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