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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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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是關於假釋期滿的規定。該條規定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的情況下,其未執行的刑期將被視為已經執行完畢。這意味著,假釋期滿後,被假釋的犯人將不再需要返回監獄執行剩餘的刑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的激勵,同時也能有助於監獄系統的紓困。這條規定的適用是根據正式的假釋的宣告而來,只有在宣告該犯人假釋之後才能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

  • 假釋期滿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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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規定:「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