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期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是關於假釋期滿的規定。該條規定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假釋的情況下,其未執行的刑期將被視為已經執行完畢。這意味著,假釋期滿後,被假釋的犯人將不再需要返回監獄執行剩餘的刑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的激勵,同時也能有助於監獄系統的紓困。這條規定的適用是根據正式的假釋的宣告而來,只有在宣告該犯人假釋之後才能適用此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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