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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7 條
起訴權逾左列期限而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一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七十五條之連續犯罪自犯罪最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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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7條,如果起訴權超過以下期限而不行使,就會因為時效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3年。 前項期限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連續犯罪適用刑法第75條,從犯罪最終之日起算。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號判決,在這個判決中,被告因犯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如果在 20 年內沒有提起起訴,起訴權將會消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57號判決,在這個判決中,被告因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在 3 年內沒有提起起訴,起訴權將會消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05號判決,在這個判決中,被告因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在 3 年內沒有提起起訴,起訴權將會消滅。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84號判決,在這個判決中,被告因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3年。如果在 3 年內沒有提起起訴,起訴權將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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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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