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訴權逾左列期限而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 一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三年 前項期限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七十五條之連續犯罪自犯罪最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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