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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5-1

  1. 1.人才庫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幼照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 二、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一。 四、有第二款或前款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終止運用關係或資遣處理程序中。 五、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2. 2.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調查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三、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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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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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 5-1 條規定:「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一、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