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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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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07號
115.07.20審查裁定
訟權。 (二)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及第531條第1項所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下併稱系
114年審裁字第1068號
114.09.19審查裁定
裁定未考量聲請人上開工程款債權,業經法院另案執行假扣押,致聲請人未能於時效完成前行使承攬報酬請求權,顯具有法律上不得行使之時效障礙事由,而逕以聲請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為由,駁回聲請
112年憲裁字第23號
112.05.16
二者本質不同之事務為區別對待,而「本票裁定」與「假扣押裁定」,二者本質相同未為相同對待,違反平等原則。(五)系爭判決就實務上有該當與不該當之法律見解歧異,未尋求統一法律見解,亦未闡
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
111.05.27憲法判決
家事金錢債權、特定標的物將來強制執行之暫時處分(假扣押、假處分)及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所為之定暫時狀態之暫時處分。此等暫
107年度憲二字第232號
107.11.30
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5號、106年度執事聲字第58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55號及最高法院107
會台字第11219號
105.07.29
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制定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
會台字第11994號
103.04.18
為塗銷假扣押事件訴訟救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二三號民事裁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0758號
101.09.14
憲法上之財產權受有侵害云云。查確定終局判決係針對假扣押之執行,於何時為消滅時效中斷事由之終止時此一法律問題,而表示見解如下:「假扣押乃保全程序,其目的僅在避免債務人為財產之處分,債
會台字第10831號
101.05.18
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排除諸多假扣押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依法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形,顯然違反法律文義,不當限制聲請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
會台字第9688號
99.05.28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乃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承
會台字第8028號
95.03.24
為聲請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四八號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九七○四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725號
95.01.27
為竊盜案件及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
會台字第6589號
90.06.29
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三三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之強制執行法、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釋字第504號
89.05.05大法官解釋
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七十點規定:「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中之財產,如經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採購或徵收者,執行法院應將其價金或補償金額提存之」,此一旨意曾經本院院字第二三一五號解釋
會台字第6388號
89.02.11
動產之所有權人,因對夫之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聲請執行假扣押提起異議之訴事件,主張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
釋字第439號
86.10.30大法官解釋
定,海關既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免提擔保逕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於原處分之執行,已屬可得確保,復無受處分人得聲請暫免繳納或暫免提供擔保之救助規定,將使無力繳納或提供擔保之受處分人喪
會台字第4596號
82.12.10
陳三郎聲請書為假扣押及勝訴後拍賣該扣押物各需繳納執行費,是否得以依司法院釋字第一三六號解釋意旨予以扣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4230號
82.07.16
釋之必要,應不受理。至聲請人之袓產已被基隆關稅局假扣押,是否仍須提供擔保始得以異議,乃屬法律見解問題,與法定聲請要件不符,亦應不予受理。
會台字第3966號
80.11.15
張蕭靜貞聲請書為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假扣押事件應由何法院管轄,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2588號
75.11.07
為對抵押權設定登記與假扣押之效力發生疑義敗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2367號
75.07.04
十萬元範圍內,經債權人屏東市農會報請執行法院予以假扣押。嗣另一債權人林文斌對之聲請拍賣,執行法院竟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得八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縱認假扣押
會台字第2161號
74.06.28
於此必須重復指出者:即本案之焦點仍在法院拍賣未經假扣押查封之剩餘財產六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究作如何解釋?」等語,凡此均與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不受理。
會台字第2157號
74.06.28
確定在案,惟此理由係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假扣押保全執刪而言,與本件依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強制執行截然不同,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與解釋牴觸,並顯然違憲等情,聲請
會台字第2087號
74.02.22
三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認「本件執行標的物,既經假扣押債權人屏東市農會聲請查封在案,則依債權人林文斌之請求,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依法並無不合」,從而裁定
會台字第2066號
74.01.25
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該屋出賣人之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聲請法院查封該屋,聲請人提起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在第一、二審法院均受敗訴之判決,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因未具體指摘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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