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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66號
115.07.06審查裁定
之工時,並發給工資及延時工資之勞動條件已達成契約合意,且國光公司依前開標準計算聲請人之工時及所為延時工資給付已逾約定正常工時工資計付之標準,合於勞基法規定,而為聲請人與國光公司勞動
115年審裁字第495號
115.02.24審查裁定
他人間發生交通事故,曾經縣(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合意簽署調解成立書(下稱系爭調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簡易庭111年度投簡字第524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損害賠償判決)已就同一交通事件
114年審裁字第697號
114.07.04審查裁定
規則第13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2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7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前退伍,並於賠償切結書上簽名確認金額,自應遵守此合意約定,不能一方面依新增規定申請提前退伍,一方面再主張適用就學當時尚無志願提前退伍之105年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範辦理賠償事宜。又
114年審裁字第418號
114.04.28審查裁定
準法之本國勞工而有勞退條例之適用,非屬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之事項等理由,而認系爭契約關係之性質,仍應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勞務給付內容實質認定,不受民事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拘束,並進而肯認第
114年審裁字第417號
114.04.28審查裁定
準法之本國勞工而有勞退條例之適用,非屬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之事項等理由,而認系爭契約關係之性質,仍應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勞務給付內容實質認定,不受民事判決與和解之拘束,並進而肯認第一審判
114年審裁字第4號
114.01.02審查裁定
含標準區間工時)計算工資(含平假日加班費)之默示合意,然勞基法第24條規定以實際出勤時數,作為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認定與計算,不容資方創設遠低於實際工作時間之「標準區間工時」恣意剝削
113年憲判字第10號【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
113.10.28憲法判決
。所稱「業已核定收費標準之收費項目,惟經醫病雙方合意分次實施同一目的之診療,予以收費優惠」之情形,本質上為醫療機構以進行多次治療療程為名目,向病患預先收取多次醫療費用,然預先收取「
113年審裁字第802號
113.10.21審查裁定
斟酌聲請人於施工期間不能居住之租金補貼及於兩造未合意下逕按對造之請求指定鑑定人等違背法令情事。為此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就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113年審裁字第705號
113.09.27審查裁定
一係以聲請人與新竹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起合意終止聲請人所占用土地部分之使用關係,聲請人自同年月1日起即屬無權占用,而為新竹縣政府訴請聲請人拆屋還地部分為有理由、請求返還不當
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
112.12.29憲法判決
。惟國家與人民間關於土地之爭議,若非來源於兩者之合意,而係國家於政權更替之際,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制定相關法規範,並依該規範將原屬人民私有而僅未及時申辦總登記之土地,逕
112年審裁字第1399號
112.06.27審查裁定
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將原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約內部事項,交由契約外
112年審裁字第1300號
112.05.29審查裁定
言詞辯論,依上開規定既視為當事人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下稱系爭裁定意旨),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
112年憲判字第5號【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
112.04.28憲法判決
義及目的解釋,得以理解為「事先約定取得」(即事先合意取得)被收購公司之股份,並應不難理解「預定於50日內取得」,係指「預定於50日內合意取得」。【33】 再結合系爭規定二至四以觀,
112年憲裁字第14號
112.03.28
票未交割前解除買賣契約仍發生稅捐債務,並不因契約合意解除而受影響,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另系爭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而應受違憲宣告;
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
112.03.24憲法判決
人民於結婚後,如欲解消婚姻關係者,於夫妻雙方無法合意結束婚姻關係時,得有依法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係為婚姻自由之內涵。是系爭規定就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所為之限制,構成對人民結婚
111年憲裁字第192號
111.05.04
稱勞基法)所定之法定終止事由為必要,並認兩造既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自無勞基法及勞工退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其未依勞基法第11條及勞退條例第12條規定而為審理,已牴觸
111年憲判字第3號【被告之辯護人對羈押裁定抗告案】
111.03.25憲法判決
聲請拒卻鑑定人,第455條之3規定之聲請撤銷協商合意等),因非屬本件釋憲聲請之法規範,自無法合併審理,惟相關機關允宜依本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併此指明。【19】 二、
111年憲裁字第82號
111.03.14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桃園客運)間有默示合意以行車人員待遇一覽表為工資之計算方式,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此一認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36號等判決不同,應予統一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77號
110.12.24
上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將原應由契約當事人間決定之契約內部事項,交由契約外
110年度統二字第4號
110.07.16
旨略謂:1、系爭民事確定終局判決認定勞、資雙方得合意資遣以終止勞動契約,後續資方配合勞方之請求向行政院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申報資遣事由從系爭規定第5款變更為同條第4款,法院無須
109年度憲二字第530號
110.01.29
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聲請意旨略謂:1、勞工與雇主合意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受憲法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保障。即便系爭規定具有正當性,惟其無視工會會員人數多寡及有無代表
108年度憲二字第454號
109.08.28
之行為,經法院適用違憲之系爭決議,認定聲請人乃非合意,並依刑法第224條之1論以加重強制猥褻罪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決議究有
108年度憲二字第256號
108.10.25
徒刑。」該條文所規範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合意性行為之情況,可非難性遠低於刑法上其他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故系爭規定一之刑度過重,致罪責與刑罰不相對應,違反狹義比例原則。2、
107年度憲二字第371號
108.02.22
有販賣意圖,客觀上尚未有出售對象或有出售對象但未合意買賣之行為,法定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爭規定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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