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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前決標之在建公共工程,訂有物價指數調整者,已支付之預付款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合意納入物價指數調整,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事業單位計算特別休假工資或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時,如遇有勞雇雙方 合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者,因「減班休息」非可歸責於勞工且該期間 非屬常態性工作情形,應往前以「減班休息」前最近 1 個完整月份已領 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 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契約未載明依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或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者,如履約期間遇無法預料之物價變動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有關已辦竣贈與登記之土地,事後依民法相關規定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後續辦理登記時選用登記原因等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 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如直接聘僱雇主係重新招募原聘僱同一外勞來臺工作,外勞入國前已合意 成立勞動契約,入國後屬受聘僱勞工身分,並無媒合介紹成立聘僱關係, 仲介公司自不得向雇主收取介紹費,如雇主於外勞入國後委任仲介公司辦 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事項,仲介公司僅得向雇主收取服務費
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 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自益信託之委託人(即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委託人之繼承人與受託人合意終止信託關係相關登記事宜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20、21 條,勞工因病辦理留職停薪後 再復職,受僱者與雇主依雙方合意之勞動契約期間,若勞僱關係屬存續中 ,則雇主申請之僱用獎助請領期間應將該期間計入
二4受贈房屋已辦竣所有權移轉後雙方合意解除贈與契約原已繳納之契稅不得退還
促參案提前合意終止時既有設備、生財器具之有償機制是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機關是否願意出具承諾書,鑑於契約價款之支付方式係屬契約雙方合意之事項,仍宜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若主管機關同意撤銷或廢止三方合意接續聘僱 通報,應同時告知原雇主向本會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 2 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 1、3 點, 新雇主以雙方或三方合意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核准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 之起始日,追溯至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上所載之接續聘僱日期
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員工適逢產 假,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 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有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重返原公司任職,如係勞資雙方合意創造離職事 由,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辦理;若 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前另有工作,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至失業期間或 受理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則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 認定時,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之
已辦竣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無須訂定公定契約書,且免課徵契稅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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