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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5 筆:名稱 2・條文 43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預覽 ↗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預覽 ↗
條文定位43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事件係指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小額、簡易及普通訴訟程序 (含人事訴訟程序) 民事事件。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事件,除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訴訟事件…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3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獨任法官係指實任法官、試署法官及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得獨任辦案,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法官。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4 條預覽 ↗
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時已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即應將該事件分予該法官受理。其尚未繳納裁判費者,亦同。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判之意思者,法院應將該事件交由院長指定之庭長進行合意選定法官程序。
當事人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原受理該事件之法官,應即將該事件交出,由法院分予受選定之法官審理,不得進…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6 條預覽 ↗
…四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事件,於調解期間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審判者,調解程序仍繼續進行,待調解不成立時,改分由被選定之法官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移付調解事件,於…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7 條預覽 ↗
當事人涉訟事件,於法院設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審理者,其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條選定之法官,應以該專業法庭或專股法官為限。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8 條預覽 ↗
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選定地方法院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者,其被選定者,仍以該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為限。
合議審判之事件,當事人得不受各法院庭別配置之拘束,跨庭選…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受指定試行之法院應備置合意選定法官之文書例稿,供當事人使用(如附式一至三)。但當事人提出之文書,不以法院所備之例稿為限。
受指定試行之第一審法院受理民事通常訴訟事件,於送達第一次期…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0 條預覽 ↗
當事人未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二十日內選定法官一人審判者,法院應速將該事件送輪分審理。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之平均件數,係指除權判決或非訟事件等裁定事件以外訴訟事件之平均件數。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2 條預覽 ↗
選定事件扣抵輪分件數,由各法院自行訂定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3 條預覽 ↗
法院依本條例第六條所為之公告,除應於法院公告處公告外,並應於各法院電腦網站公告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內容,包含該法院得獨任審判民事事件之全部庭長、法官姓…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4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稱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係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5 條預覽 ↗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含法官職務調動在內。但法官調動後之職務仍在該法院內者,應由該法官依該事件原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6 條預覽 ↗
當事人未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二十日內另行選定法官審判者,法院應速將該案件送輪分審理。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7 條預覽 ↗
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之事件,當事人仍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選定原法官或其他法官審判。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實施辦法第 18 條預覽 ↗
本辦法之施行期間與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同,其有該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情形時,亦同。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1 條預覽 ↗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選擇權,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並疏減訟源,特制定本條例。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 2 條預覽 ↗
當事人於起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得合意選定受訴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審判第一審訴訟事件。其行準備程序者,得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之。
對於依法令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第一審訴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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