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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1 件
關鍵字命中21
115年審裁字第1394號
115.08.21審查裁定
爭確定終局判決),於證據評價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與嚴格證明原則,實質降低刑事證明標準,又違憲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在未調查關鍵證據之情形下選擇性採信證據,忽略聲請人具有身心障
112年憲判字第2號【「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再審事由案】
112.02.10憲法判決
之程序問題,並非處理罪責與刑罰之實體問題,因此與嚴格證明法則無涉,僅以採自由證明之程序為已足。審查結果,如不備法定再審事由之要件者,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
111年審裁字第868號
111.11.25審查裁定
覺辦案,不顧客觀事證,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
111年審裁字第870號
111.11.25審查裁定
,漠視無罪推定原則、不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法則等,顯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2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訴訟權、受公平審判權及隱私權等語。
111年審裁字第73號
111.10.04審查裁定
述證據有重大瑕疵等情事,違反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又本件符合「憲法原則重要性」及「貫徹人民基本權」之要件,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110年度憲三字第26號
110.12.24
告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偵查中無嚴格證明法則之概念,系爭規定一未排除證人於檢察官前之訊問調查,又無法行交互詰問程序,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有違,且檢察官得命
109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110.05.07
系爭判例任意據為判決基礎,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嚴格證明法則。上開情形,均實質侵害刑事被告基本權而違憲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書中雖未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惟依其請求解
109年度憲二字第289號
110.02.26
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一環。確定終局裁判一、系爭函就系爭案件之凶器、自白任意性及諸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均未詳加調查,亦
109年度憲二字第49號
109.04.24
令檢察官代表國家在民事訴訟程序行使追訴權,卻不採嚴格證明,致賄選之刑事判決與當選無效之民事判決發生歧異,且任分由民、刑事審判體系自行認定有無賄選,違反武器平等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訴訟法所建構之刑事審判制度,應採取證據裁判原則與嚴格證明法則,法院就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程序,形成足以顯示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罪刑。 基於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上
108年度憲二字第65號
108.04.12
係為避免遣返越南而為不實指控,有違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上述情形,均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訴訟防禦權及受公平審判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經驗及論理法則
會台字第13137號
105.09.14
施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程度」而論以強盜罪,違反嚴格證明法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
會台字第12857號
105.06.24
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嚴格證明法則而為聲請人有罪之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身體自由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
會台字第12659號
104.09.25
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而牴觸憲法第七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1569號
102.07.31
之機會,則其自白應無證據能力;而法院所採證據不符嚴格證明法則,對審判以外之人所為具結及證述均未採信,無視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有失公允,且對於事實之認定顯未達確信程度,仍逕以罪疑惟輕原
會台字第11515號
102.06.21
以推測,以為本案論罪之主要依據,有違刑事訴訟法之嚴格證明法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
會台字第11537號
102.05.31
導方式」之陳述,法院以該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違反嚴格證明法則;3、確定終局判決之前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四號刑事判決之審判筆錄,既未經審判長簽名,即不具備
會台字第11110號
101.11.21
則保障,且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亦應以經嚴格證明者為限。惟依系爭規定及系爭判例之意旨,將使法官得於審判期日前,預先審酌「犯罪所生之危險及危害」,以決定應否賦予違法搜索取得證
會台字第11145號
101.10.05
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亦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證據嚴格證明與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7959號
95.06.16
規定之情節,亦應遵循刑事訴訟上關於『無罪推定』之嚴格證明法則,始得加以認定。」及「….所認違反保護管束規則之行為另構成刑事犯罪時,更應參酌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於所涉犯罪經法院判決確
釋字第582號
93.07.23大法官解釋
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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