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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2 件
關鍵字命中22
113年審裁字第481號
113.07.09審查裁定
01年法官法)第5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將「撤職」作為違失法官之懲戒處分類型,牴觸憲法第81條所定之懲戒種類憲定主義而違憲,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法規範亦違憲,應予廢棄並
112年審裁字第900號
112.04.01審查裁定
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規定要件,判決聲請人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嗣因移送機關監察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聲請人除有前審判決所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外,另就其中之前述公開上傳親
111年憲判字第9號【公務人員考績丁等免職案】
111.06.24憲法判決
其現職外,並有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之效果;其所定之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有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之效果(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參照)。而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免職,則僅
會台字第12420號
106.07.28
照適用系爭規定一有關公提儲金本息之失權規定,剝奪撤職政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並有溯及失權及追繳之效力為由,核定聲請人喪失辦理優惠存款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
會台字第9699號
106.03.17
章,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規定,而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之懲戒處分,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當限制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亦恐有司法權介入立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
會台字第11418號
105.07.29
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定軍官撤職後,復職規定如下:一、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未宣告緩刑者,執行後經依法開釋,合於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過失犯,經核定回役,應予復職。
會台字第12802號
105.06.24
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會台字第10565號
103.07.25
定終局判決所載,聲請人係因遭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撤職處分,無現職身分,致無法辦理退休,核其所陳僅係主張其請領退休金權利受不法侵害,空泛指摘系爭規定違背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就
會台字第11969號
103.03.21
系爭規定二使違反系爭規定一者,不待懲戒程序即先予撤職,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云云。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關於系爭規
會台字第11007號
101.09.14
撤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七七三號裁定,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會台字第9975號
99.12.31
第十條及系爭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對聲請人所為之撤職處分,致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人,受緩刑宣告或經核准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僅受調職處分,受易科罰金宣告者卻須受撤職處分,明顯違
會台字第9758號
99.07.30
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規定,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之懲戒處分,乃依法懲戒,適用法規並無錯誤,至聲請人受撤職處分,依據系爭規定,能否再任警察職務,係屬另一問題,尚難謂
釋字第583號
93.09.17大法官解釋
,公務員懲戒法設有申誡、記過、減俸、降級、休職與撤職輕重不同之懲戒處分,其概以十年為懲戒權行使期間,未分別違法之失職行為性質及其懲戒之種類而設合理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有關機
會台字第6872號
91.11.08
。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及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釋字第433號
86.07.25大法官解釋
公懲法就懲戒處分及撤職、休職期間之規定違憲?
釋字第431號
86.06.06大法官解釋
、四、作戰失散或被俘來歸者、五、免職停職者、六、撤職者、七、免官停役者、八、刑事停役者、九、其他因故離職而未辦退除役或假退除役者」,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以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六月
會台字第5680號
86.06.06
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撤職處分事件,為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先後多次再審之聲請,亦迭經駁回,主張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五六號以訴願已逾法定期限所為駁回之
會台字第3279號
78.04.28
43.4.26.台為特三字第一五二一一號令釋示:撤職軍官之軍職年資可併計升為退休年資,但不得併發退休給與一節,顯然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及中央法規標準
會台字第696號
61.03.31
為台中市長張啟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議撤職處分是否牴觸憲法等疑義一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695號
61.03.31
為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決議撤職處分是否違法一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07號
61.03.17
為誤被軍法判刑撤職工作權財產權受到不法侵害請解釋疑義案。
釋字第94號
51.02.14大法官解釋
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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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