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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47號
115.06.29審查裁定
爭判決)創設「締約詐欺」及「具體危險說」之見解,擴張解釋刑法第339條第2項及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將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已逾越
115年審裁字第1108號
115.06.17審查裁定
:「1.請求憲法法庭將『行政訴訟法第49-1條』擴張解釋為准許公務員就『懲處、免職案件』訴訟自行向最高行政提起事件。2.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
115年審裁字第1090號
115.06.15審查裁定
8條、第16條及第23條。 (四)系爭判決三不當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及第377條,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 (五)系爭判決一至三侵害被害人取回價金保管款之權益,均牴
114年憲裁字第74號
114.08.06
下稱系爭規定)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惟系爭判決二竟擴張解釋該規定之文義,認並非必須減輕至二分之一,此一見解已致人民對減刑效果失去合理預測,顯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並侵害聲
114年審裁字第687號
114.07.03審查裁定
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23條罪刑法定原則及不當擴張解釋原則;系爭裁定一及二認再審聲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要件,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項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
114年審裁字第434號
114.04.30審查裁定
用凶器之意圖,顯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系爭見解過度擴張解釋凶器之範圍,不符適當性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求,有違比例原則,且使該罪質實質上成為「抽象危險犯」,產生刑罰前置化之效果,亦可能
114年審裁字第272號
114.03.10審查裁定
法院以解釋取代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又超脫規範文義擴張解釋受領退除給與之內涵,再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聲請人符合受領退除給與之要件,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斷,其法律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下
113年審裁字第880號
113.12.04審查裁定
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當擴張解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規定之立法原意,且未糾正侵害聲請人之不公平審判並給予救濟,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與罪刑法定主義,牴觸憲法第
113年審裁字第196號
113.02.22審查裁定
其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2、系爭判決一及二擴張解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因而獲得利益」構成要件,違背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保留
112年憲判字第9號【搜索律師事務所案】
112.06.16憲法判決
及證據權衡及排除。而法務部亦於93年間作成函釋,擴張解釋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信賴關係之文書紀錄不可以搜索、扣押。可知法規範與執行實務均無違憲疑慮等語。【17】 (四)聲請人及關係機關
112年審裁字第1021號
112.04.15審查裁定
屬符合公用地役關係制度本旨之合憲性解釋,反係恣意擴張解釋,增加釋字400號解釋所設要件,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通行權人之一般行為自由,爰聲請裁判憲法審
112年審裁字第854號
112.03.17審查裁定
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對於兒童生命權保障之規定,用以擴張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內涵,未考量個案情狀而判處聲請人死刑,係不當擴張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適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
111年審裁字第906號
111.11.30審查裁定
原則,且允許地政事務所違反超然第三者之地位,自行擴張解釋系爭規定之涵義,介入私權爭執之認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及第15條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
111年審裁字第286號
111.10.13審查裁定
範圍;4、行政機關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得恣意擴張解釋。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111年憲裁字第718號
111.08.05
,人民對此並無預見可能性,顯然違法;行政機關恣意擴張解釋,將法律上對汽車之處罰延伸至機車,以及將作為私有地而可停車之騎樓,認定為道路,違法認定不得停車;同路段交通標示牌有禁止騎樓與
111年憲裁字第367號
111.06.29
規行為,政府自不得對人民任意裁罰,確定終局判決竟擴張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恣意為裁罰,應予廢棄並發回更審;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律,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 關於聲
111年憲裁字第245號
111.05.23
職務上之機會」,從文義上「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擴張解釋為包括「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導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因身分而取得申請補助費之機會」兩者混為一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解釋明
會台字第13387號
108.09.27
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不當擴張解釋系爭規定三,以致系爭解釋發生有補充解釋之必要;且因系爭規定四,發生行政機關互踢皮球,互相推事之情況,使聲請人無法藉由行政救濟
會台字第13356號
107.08.10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審查客體應為目的性擴張解釋,包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2、觀諸系爭規定一規定,主管機關於作成本條所定不利管制措施前,並未給予起造人陳述及申
107年度憲二字第212號
107.08.10
、系爭函一、二、三將系爭規定所稱之設置儲油設備,擴張解釋為包含租用儲油設備,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處罰法定原則;2、系爭規定所稱之設置儲油設備如包含租用之情形,即有違法律明
107年度憲二字第136號
107.06.15
明確,「而」字應係指「進而」之意,確定終局判決卻擴張解釋為「而且」之意,因此錯誤適用於犯擄人勒贖罪而強盜者。2、系爭規定二之「證據」一詞意涵不明確,使法院因此在未排除合理懷疑下,即
107年度憲二字第62號
107.04.27
不符之情形在內。系爭函在無法律授權下,自為目的性擴張解釋,使主管機關得將系爭函結合系爭規定後終止契約,又得另依政府採購法其他規定為裁罰性處分,系爭函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依系爭規定
會台字第12775號
106.02.24
無之限制,又系爭規定三、四、五、六以不當之目的性擴張解釋裁罰聲請人,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
會台字第12691號
105.06.24
人應盡客觀舉證責任,系爭解釋揭示之申報協力義務遭擴張解釋,發生疑義而有補充解釋必要性等語。惟查,系爭清冊係行政機關內部作成之文書,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
會台字第12618號
105.06.24
之「裁處時」,應以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採目的性擴張解釋方法,使之包括「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決定或判決時」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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