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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憲裁字第79號
114.10.29
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系爭規定明定指摘或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經確認為虛偽不實即可施以懲罰,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是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保
114年審裁字第275號
114.03.10審查裁定
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但有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從而是否符合重建事由,尚無須經建築主管機關命停止使用及拆除等語之論斷。 五、經查:
113年審裁字第891號
113.12.06審查裁定
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機車毀損部分,逕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機車耐用年數3年作為計算折舊之依據,致聲請人使用未滿2年
113年審裁字第802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為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就毀損他人房屋損害賠償事件,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不足,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居住權、健康權與訴訟權,應受違憲宣告;前開二判決
113年審裁字第604號
113.08.15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其前因毀損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與其本案所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並非同一罪質,應無依刑法第47
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侮辱罪案(二)等】
113.04.26憲法判決
圖散布於眾,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事實性言論行為,施以刑罰制裁之規定,乃立法者為維護他人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名譽權,對表意人言論自由所施加之限制。
112年審裁字第1941號
112.11.2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毀損物品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2年審裁字第1824號
112.10.09審查裁定
聲請人為家暴毀損案件,聲請解釋。
112年憲判字第8號【誹謗罪案(二)】
112.06.09憲法判決
紙及自印刊物發送於不特定大眾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之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罪論處罪
112年審裁字第665號
112.03.03審查裁定
件聲請交付審判之原因事實政治性意圖明顯,並非單純毀損事件,全案諸多疑點於不起訴處分書中皆未見檢察官詳加調查,顯有未盡調查義務及調查不完備之不當,且原因案件被告犯行是否亦同時構成系爭
112年審裁字第227號
112.01.30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毀損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111年憲裁字第1640號
111.10.03
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關於毀損罪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2.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7月4日收文,系爭判決及
111年憲裁字第273號
111.06.0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及刑法第352至第354條毀損罪之規定,其法定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而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
110年度憲三字第21號
110.10.08
議所引領之實務見解,認系爭規定一之「毀越」,不必毀損及踰越二者俱備,縱使越而不毀或毀而不越之竊盜行為,即構成加重竊盜罪;而系爭規定二之「兇器」,僅須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
110年度統二字第16號
110.07.16
人合法所有房地,因地政事務所誤植滅失登記,遭違法毀損,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
110年度憲二字第183號
110.07.16
毀損案件,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1項規
會台字第13408號
109.12.31
毀損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
會台字第13766號
107.10.05
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決議,請求物被毀損時之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應予折舊,並未落實民法第213條第3項之規範意旨,且不足以涵括所有個案狀況,確定
會台字第13103號
107.03.09
為審理該院105年度易字第207號毀損案件,因被告聲請閱卷,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20號
107.03.09
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就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107年度憲二字第17號
107.03.09
犯罪主體限縮為債務人,於債務人為法人之情形,實際毀損債權之法人代表人因非債務人,即無從適用系爭規定,無法充分保障債權人之財產權,有違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尚難
會台字第13650號
106.11.24
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887號
105.04.29
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已非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無主張毀損之權利,而不受理聲請人之告訴,顯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417號
104.12.04
毀損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易字第四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二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七年度法律座談會刑
會台字第12436號
104.03.20
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竊盜、毀損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執行上卻未減少,致其遭多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拘役二十五日,系爭決定書亦未給予補償,使其權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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