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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889號
115.05.11審查裁定
之推論前提,不具邏輯論證應有之形式結構,亦無達成法律審應具備解釋法律之功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之意旨、憲法第2
115年憲判字第4號【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
115.05.08憲法判決
第300條規定,也與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依據法律審判的意旨不符。【23】 五、系爭規定於未經上訴的無罪部分不適用之【24】 系爭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
114年審裁字第491號
114.05.19審查裁定
定終局判決。 (二)系爭規定係立法者考量第三審為法律審及終審,斟酌審級制度及訴訟經濟等目的,所為之訴訟程序規範,原則上仍屬立法形成空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參照)。聲請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為,事實審與法律審雖屬二事,然法官依職權進行事實審理時,在證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
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案】
113.09.20憲法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參照)。因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不自為事實調查或認定,辯護人之協助被告功能於第三審確有所不同,且較為有限。然系爭規定一至四案件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就其程序保障
113年審裁字第600號
113.08.13審查裁定
訟程序保障、第22條行政程序保障及第80條法官依法律審判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
112年審裁字第1914號
112.11.13審查裁定
),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審判之規定,乃對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
112年憲裁字第143號
112.11.07
件當事人,並無自己責任或監督過失責任,自得依相關法律審判。聲請人就系爭規定並未排除行政罰法第2章之適用,何以不能為合憲解釋,亦即限於當事人有故意或過失之違反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行為,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而不可能是白紙一張,任何法官皆然。況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其裁判並不自為事實認定,即使認有所謂隧道視野效應之影響,也比較是就法律問題,而非就事實及證據問題的預斷。然最高法院法官皆為具
112年審裁字第1557號
112.08.01審查裁定
之1規定,駁回聲請人等已詳述事實、上訴理由及上訴法律審原則重要性之上訴,牴觸憲法第16條人民有訴訟權、第15條財產權應予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二、 附表編號28、37及7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而不可能是白紙一張,任何法官皆然。況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其裁判並不自為事實認定,即使認有所謂隧道視野效應之影響,也比較是就法律問題,而非就事實及證據問題的預斷。然最高法院法官皆為具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112.05.05憲法判決
僅將「被告」修正為「當事人」)提起上訴後,末經為法律審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0年8月9日以90年度軍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程式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件除系爭
112年審裁字第324號
112.02.03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逾越法律審之職權,逕為與事實審不同之事實認定,其所積極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9條規定,且消極未予適用同法第189條第1項、第254條第1項
111年審裁字第371號
111.10.14審查裁定
第一審無罪判決,第二審改判有罪之判決上訴時,僅為法律審角度,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未就第二審認定之事實為實質覆判,侵害聲請人依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保障之
111年憲裁字第121號
111.03.30
,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使聲請人僅能上訴第三審法律審,剝奪聲請人之審級利益,對人民之訴訟權有所侵害,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
108年度憲二字第356號
109.08.28
人陳述上訴要旨之機會,系爭判決三係因聲請人不知為法律審,無法引用法條而遭駁回上訴,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屬違法判決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
108年度憲二字第433號
109.02.27
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否決人民依法請求,顯有未依據法律審理之瑕疵,對有應受法律保護人不保障,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有依法請求受益權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字第208號、第448號及第508號解釋,且不依法律審判,其效力如何,釋字第185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146號、第185號、第208號、第582號及第590號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63號
108.01.11
第23條,又系爭判決已盡事實審救濟程序,縱未進行法律審之上訴,亦無妨事實部分之確定,而系爭規定之5年時效規定,已限制人民之訴訟權,故本聲請案應予受理,司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
107年度憲二字第251號
107.12.14
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土地總登記不違法之見解,未依據法律審判,有違憲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會台字第13754號
107.03.09
之財產權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確定終局裁定不依法律審判,亦有違憲法第80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
會台字第13533號
106.12.01
被告處於對等地位之訴訟當事人,以及檢察總長與職司法律審之最高法院間係處於彼此監督制衡之關係等節,加以辨明。次按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
會台字第13158號
106.01.06
則將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3、法院不依法律審判,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會台字第11558號
105.09.14
凡此均係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訴訟採行事後審、法律審所為之立法設計。是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四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會台字第11409號
105.09.14
凡此均係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審訴訟採行事後審、法律審所為之立法設計。聲請意旨謂第三審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未行言詞辯論而有違憲等語,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三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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