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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1 筆:名稱 9・條文 12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2.16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2.08.26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7.19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6.05.04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1.10.31
最高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支給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92.09.01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3.23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8.26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代表互選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5.09
條文定位122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 條預覽 ↗
一、依「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8 點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稱本院)義務辯護制度實施要點」第 8 點訂定本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2 條預覽 ↗
二、本院轄區各律師公會應審慎遴選執業一年以上且得於本院執業之律師,按年度將義務辯護律師名冊送本院,該律師名冊並須由本院審核評鑑小組(下稱審評小組)審查相關資格。…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3 條預覽 ↗
三、審評小組於義務辯護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審核及評鑑: (一)義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有違反律師法、律師規範且情節重大,經撤銷指定辯護或移請權責機關依律師法處…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4 條預覽 ↗
四、受調查義務辯護律師必要時應配合本院關於提供義務辯護案件卷宗之要求。若未配合提供或遲延提供,審評小組得經合議庭許可調閱卷證或調取法庭錄音錄影。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5 條預覽 ↗
五、審評小組在進行評決前,得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依其請求陳述意見,並應予義務辯護律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6 條預覽 ↗
六、審評小組對於考核為未佳之義務辯護律師,得簽具意見,陳請院長視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函請改善。 (二)停止分案。 (三)移出名冊。 前項情形,審評小組…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7 條預覽 ↗
七、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本院義務辯護律師名冊,已列入者,移出名冊: (一)有律師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最近七年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8 條預覽 ↗
八、已列入名冊之律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評小組審查,得簽請院長核定,停止分案: (一)因涉嫌故意犯罪致受刑事偵查、審理,尚未確定。 (二)現付懲戒中。 (…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9 條預覽 ↗
九、經派案後之義務辯護律師處理案件,有下列情形時,經審評小組審查,得簽具意見陳請院長促其改善: (一)與當事人未作溝通、研討案情及其他協助義務之違反。 (二)撰…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0 條預覽 ↗
十、派案後,發現有第七、八、九點等情形,審評小組應即通知合議庭,或逕由合議庭審酌是否撤銷指定。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1 條預覽 ↗
十一、為評鑑派案之義務辯護律師之辦案優劣,承辦書記官應適時提供當事人與受命法官填具「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法庭活動紀錄表」(如附件一、二),以利考核。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2 條預覽 ↗
十二、本院依本規定通知義務辯護律師移出名冊或停止分案等不利處分時,該受處分人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聲明不服。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3 條預覽 ↗
十三、本規定於指定律師為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或少年之輔佐人,準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審核及作業規定第 14 條預覽 ↗
十四、本規定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訂定之。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2 條預覽 ↗
本標準所稱之律師酬金,係以得列為訴訟費用者為限。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3 條預覽 ↗
律師酬金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4 條預覽 ↗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過其約定: 一、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5 條預覽 ↗
前條所定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件數計算。
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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