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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906號
115.05.11審查裁定
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憲法法庭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及第7款所明定。
113年憲裁字第40號
113.09.20
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訴法
113年憲裁字第41號
113.09.20
訴訟;是關於聲請人之聲請,即因聲請人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五、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變更解釋之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
113年憲裁字第28號
113.09.20
五及六部分之聲請,即因聲請人五及六均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而於法不合。 六、綜上,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補充及變更解釋之聲請,核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有
113年憲裁字第22號
113.08.09
件聲請前之92年5月24日死亡,並無為本件聲請之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聲請人二則僅係原因案件受判決人之辯護人,尚難認其有何憲法上權利因系爭判決或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而受侵害,自
113年審裁字第497號
113.07.16審查裁定
原告即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南港管委會)之當事人能力,以及該社區規約之效力等均未予審酌,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
112年審裁字第1836號
112.10.10審查裁定
,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認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不得聲明承受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
112年審裁字第521號
112.02.08審查裁定
一、按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
111.08.30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
110年度憲二字第274號
110.12.24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確定終局判決仍以其為具有實施訴訟權能之法人而為判
會台字第10177號
100.03.25
康保險局所轄各分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有當事人能力,如因健保費用發生爭議,可在就近之行政法院爭訟,雖上開各分局於該日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健康保險局之內部業務組,事實上其業務仍
會台字第10139號
100.03.25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中央健康保險局所轄各分局具有當事人能力,如有爭議,可於就近之行政法院爭訟,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內部業務組後,事實上業務仍獨立,不
會台字第10115號
99.12.24
為臺灣電○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備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而得適用行政程序法事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8976號
98.04.10
有關法官應否迴避、抗告有無逾期間及律師事務所有無當事人能力等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指摘,並未具體敘明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會台字第8764號
97.12.05
會、士林律師公會籌備會與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均無當事人能力,是此部分聲請於法顯有未合,應不受理。次就聲請人○○○聲請解釋部分,查該聲請人僅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
會台字第8890號
97.12.05
院五十一年上字第二七七二號判例,表示公營銀行具有當事人能力,其分支機構得起訴請求保護私權之主張,所涉法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與前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非相同,並無不同審判機
釋字第633號
96.09.28大法官解釋
為之處分,得以本會名義行之,本會並有起訴及應訴之當事人能力」,係立法院設置真調會之特殊需要所為之例外設計,尚未逾越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之意旨。 2、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關於調
會台字第8421號
96.09.28
五條及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十點參照),而無當事人能力;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與臺北律師公會並非本案受決議之當事人,不具當事人適格,故僅○○○本人得為本案解釋之聲請。次查
會台字第7940號
95.05.26
九日以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九十八號刑事判決,認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就其他被告部分,經同院於同日以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九十八號刑事裁定,認犯罪嫌疑不足而駁回在案。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
會台字第7325號
93.02.27
無獨立之設置目的及事務所,亦無獨立之財產,自不具當事人能力,駁回其所提抗告及再審之聲請,有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並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指摘前開法院認
會台字第6412號
91.05.31
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部分,微論律師事務所並無當事人能力,無從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況○○○並非上開刑事裁定之當事人,既非對其自行提起訴訟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
釋字第305號
81.10.02大法官解釋
認公營事業機構無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之判例違憲?(與釋269關連)
釋字第269號
79.12.07大法官解釋
認公營事業機構無行政訴訟被告當事人能力之判例違憲?
會台字第3054號
77.06.03
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以言詞撤回訴訟,不生撤回之效力,要求法院繼續審判遭拒,經提起抗告後復遭裁定駁回。聲請人認此係法院於裁判時任意曲
會台字第2994號
77.04.06
)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撤回其訴,不生撤回之效力。未為確定終局裁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三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再易字第七六號等)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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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