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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416號
114.04.29審查裁定
、第703號、第706號及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二)確定終局判決就同屬公眾通行騎樓走廊地之「實設騎樓」,與「退縮騎樓而留設無遮簷人行道」所為之差別待遇,不具任何正當
114年審裁字第270號
114.03.10審查裁定
易作業辦法,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平等稅捐負擔公平原則、比例原則、人民財產權及憲法平等原則;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或實質援用之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函,應
113年憲判字第11號【擬制遺產課稅案】
113.10.28憲法判決
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55】 又基於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明定(司法院
113年審裁字第730號
113.10.07審查裁定
用,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請求命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260,800元,及自中華民
113年審裁字第690號
113.09.23審查裁定
子勞務」、「本業」,作為所得來源之判斷標準,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三)系爭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決議,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之疑義,爰聲請法
112年憲判字第19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
112.12.07憲法判決
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2】 二、聲請人李思猛、李明瑾、李鍵聲及李靜宜(下合稱聲請人二)所有坐落新
112年審裁字第1908號
112.11.08審查裁定
應類推適用系爭規定予以免稅。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誤解租稅法律主義概念,認稅捐優惠不得予以類推適用,因而認聲請人交易系爭股份之所得不能適用系爭規定免稅,已牴觸實質課稅原則,違反憲法第7條
112年憲判字第10號【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案】
112.07.21憲法判決
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亦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5】 貳、受理依據及審理程序【6】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
112年審裁字第1067號
112.04.19審查裁定
決議)增加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修正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第3點規定(下稱系爭
112年審裁字第693號
112.02.28審查裁定
法第19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所揭櫫之租稅法律主義,並悖於司法院釋字第597號及第745號解釋所闡示之量能課稅原則。另確定終局判決囿於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在法律結構上之不同
112年審裁字第670號
112.02.25審查裁定
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信賴保護原則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
112年憲裁字第2號
112.01.13
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
111年審裁字第1512號
112.01.03審查裁定
房屋稅,對納稅義務人保護不足,違反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憲法實質課稅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法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111年審裁字第345號
111.10.17審查裁定
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實質歸屬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111年憲裁字第556號
111.07.27
16款前段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違反租稅法律主義、量能課稅原則與平等原則;並請求憲法法庭針對本件召開言詞辯論等語。 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
111年憲裁字第302號
111.06.16
79號、第798號解釋、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則等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111年憲裁字第231號
111.05.17
構成要件,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8號解釋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違反憲法第172條之法律優位原則、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
111年憲判字第5號【營利事業所得跨年度盈虧互抵案】
111.04.29憲法判決
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惟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選擇影響國家財
110年度憲二字第536號
110.12.24
裁判與原處分亦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及行政裁量權,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等語。 (四)查聲請人邱杉美部分,系爭判決一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中高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
110年度憲二字第472號
110.12.24
生指定錯誤而損及代繳人權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3、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並無因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得以再審之規定,即有因上訴審
110年度憲二字第90號
110.12.24
第1020015720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109年度憲二字第518號
110.12.10
問題,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
110年度憲二字第351號
110.10.08
,撤銷第一審判決而自為對聲請人不利之判決,已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之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
110年度憲二字第227號
110.08.20
,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牴觸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已侵害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令之認事用法有所
110年度憲二字第101號
110.05.21
稅義務,違反憲法保障財產自由處分權能,亦牴觸憲法租稅法律主義、課稅要件明確性、比例及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系爭規定雖隨同上開所得稅法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第五節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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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