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823號
114.07.29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6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執緝丁
113年審裁字第822號
113.10.22審查裁定
生實際判刑超過各罪法定刑之疑慮,聲請人即因數次犯竊盜罪,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高達6年5月,另數次犯搶奪罪部分,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高達13年1月,遠超過竊盜罪及搶奪罪所定最高5
112年審裁字第721號
112.02.28審查裁定
1年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相同字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審裁字第1398號
111.12.26審查裁定
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攜帶兇器竊盜構成加重竊盜罪,「兇器」應指殺人犯罪之器械。惟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認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111年審裁字第1177號
111.12.08審查裁定
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同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
111年審裁字第824號
111.11.22審查裁定
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111年憲裁字第153號
111.04.11
;且若以聲請人整體罪責以觀,所定應執行刑明顯高於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最重本刑,其刑責幾近殺人罪或強盜罪之刑責,上開二裁定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
111年憲裁字第131號
111.04.01
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同號刑事裁定認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至加重強盜罪部分,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均駁回其上訴;另聲請人亦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
110年度憲二字第396號
110.12.17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觸犯竊盜罪等數案,於新增犯罪所得追徵規定時,遭撤銷原判決及原裁定,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此明顯對聲請人不公,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三
110年度憲二字第367號
110.12.17
關於刑法第221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第326條加重搶奪罪及第330條加重強盜等罪,均係考量多數行為人會加重被害人之身心侵害,對人身威脅較高,然系爭規定縱使會更易
釋字第812號【強制工作案】
110.12.10大法官解釋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85年12月11日制定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110年度憲三字第21號
110.10.08
備,縱使越而不毀或毀而不越之竊盜行為,即構成加重竊盜罪;而系爭規定二之「兇器」,僅須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縱無主觀上危害他人之意圖,攜該兇器竊盜,亦構成加重竊盜罪
108年度憲三字第56號
110.07.16
刑事處罰,系爭規定二則就攜帶凶器或結夥3人以上犯竊盜罪者為刑事處罰。惟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意旨,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得在
釋字第804號【非法重製光碟罪案】
110.05.21大法官解釋
製罪,其法定刑最重為5年,其罰金刑之金額甚至高於竊盜罪,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刑責頗重;又無論情節輕重,一律處以6月以上有期徒刑,剝奪法院之刑罰裁量權,顯與罪刑相當原則不合,有違比例
109年度憲二字第391號
110.05.07
原則,與假釋制度立意相違,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因竊盜罪、販賣一級毒品罪及誣告罪等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後於103年間獲准假釋。於假釋期間,聲請人因涉犯酒後駕駛動力交
109年度憲二字第364號
109.11.06
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竊盜罪、公共危險罪、偽造文書罪、偽證罪、贓物罪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憲二字第363號
109.10.23
數行為,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論以兩次加重竊盜罪,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71號刑事判決及102年度易字第973號刑事判決,則認定聲請人所為犯罪事實相似之他案竊盜
108年度憲二字第219號
109.10.23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竊盜罪判處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實際入獄服刑,於販賣毒品之後罪審判中,經認定為累犯,加重其刑,前、後罪之罪質顯不相同,不具相似之關聯性
109年度憲二字第72號
109.05.29
竊盜罪更定其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793號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08年度憲二字第461號
108.12.27
解釋之見解,認聲請人越而不毀之竊盜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107年度憲二字第319號
108.09.27
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聲請人於99年假釋期間因另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0年間遭撤銷假釋並須執行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惟系爭執行指揮書就聲請人假釋撤銷後無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未
108年度憲二字第80號
108.05.31
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其所犯數竊盜罪應論以接續犯,且各罪均出於自首而發現,應受更有利於前審之判決為由,提起上訴,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聲請人之上訴書狀雖已敘
107年度憲二字第400號
108.04.12
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82年間觸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561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確定,因104年刑事訴訟法第42
107年度憲二字第73號
108.01.11
裁定以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並諭知不得抗告,按竊盜罪雖為不得上訴三審之罪,惟聲請人所犯前案與後案具牽連關係,依系爭規定四,屬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不可分之案件,依最高法院20年上
107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107.12.28
將竊盜時所使用之「工具」認定為「兇器」,而以加重竊盜罪予以處罰,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9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