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115.07.29審查裁定
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且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115年審裁字第1145號
115.06.24審查裁定
確定終局判決將主觀忌諱等同於客觀恐嚇之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115.06.22審查裁定
,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瑕疵,所認定之事實亦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聲請人主張温承翰所提出之借名登記合約書上之聲請人印文為盜刻偽造,系
115年審裁字第1117號
115.06.22審查裁定
認定聲請人知悉其所提出「再證9」之內容,悖離一般經驗法則,是系爭判決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知其事由」及同法第500條第2項之「知悉」之解釋及適用,已嚴重限縮聲請人提起再審
115年審裁字第1049號
115.06.09審查裁定
自願搜索同意書,其搜索方式違法,亦不符比例原則與經驗法則;又檢察官對於聲請人之陳述狀等不予回應、法院不問疑點即消極作成判決;另公設辯護人未維護聲請人權益,一味要聲請人認罪。是系爭判
115年審裁字第956號
115.05.18審查裁定
(下稱系爭判決)忽視家族信任與實質經濟事實,違反經驗法則,對借名登記之舉證責任分配過於嚴苛,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又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
115年審裁字第400號
115.02.11審查裁定
舉證責任分配根本錯誤致剝奪防禦權、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達顯然程度、涉及重大財產權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另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43條第
115年審裁字第276號
115.01.26審查裁定
處分書與駁回再議處分就證據取捨、事實認定並未悖離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除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就追訴權時效完成部分有所誤認外,其餘適用法律皆無違誤,認聲請人聲請准許對另2名牙
114年憲判字第1號【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114.12.19憲法判決
無法依直接證據判斷立法委員所持立場,即應於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綜合議案審查整體過程判斷之。又立法委員於法律案的最終表決程序未積極投票贊成者,得聲請憲法解釋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114年審裁字第438號
114.05.02審查裁定
據、所引用檢舉人提供之錄影資料無法顯現真相、違背經驗法則認聲請人行為不構成緊急避難,又錯誤認定事實,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法治國原則及依法行政之授權明確性原則,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114年審裁字第433號
114.04.30審查裁定
及實務見解,逕以證人之不實證詞作為判決依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亦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且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
114年審裁字第52號
114.01.09審查裁定
酌,且採信證人虛偽陳述,捏造事實,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選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7條規定(下稱系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據取捨、認定事實上,必須服膺於法律上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邏輯法則、證據法則、程序正義原則等,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詎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爭裁定駁回
113年審裁字第871號
113.11.28審查裁定
判決)未予詳審,無事實證據竟誤認聲請人犯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與自由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327號
113.04.08審查裁定
104條之1、第104條之2)等規定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未考量憲法第10條居住正義保障、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及第142條規定之意旨;而侵害聲請人受
113年審裁字第277號
113.03.22審查裁定
據,遽指聲請人僅係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有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再為爭執,難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規定,而駁回再審之聲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
113年統裁字第2號
113.01.17
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意旨,逾越民事辯論主義及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等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統一解釋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112年審裁字第1913號
112.11.11審查裁定
查部分 聲請人僅泛指稱系爭規定違反科學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明確性原則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五、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一)按憲
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
112.10.20審查裁定
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112年憲判字第6號【軍法判決之特別救濟案】
112.05.05憲法判決
法有明文;與事實認定相關之證據之證明力,於不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軍事審判法第117條規定等參照),是單就法規範言,固無從判
112年審裁字第1031號
112.04.18審查裁定
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未規定「不得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意義與限制,亦未規定判決應加以說明之方式,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1條、
112年審裁字第950號
112.04.03審查裁定
(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民事訴訟法之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
112年審裁字第901號
112.03.28審查裁定
性騷擾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撫慰金、明示不得上訴及違背經驗法則判斷聲請人為性騷擾案件之加害人,違反憲法第80條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之財產權、訴訟權、名譽權、人格健全
112年審裁字第508號
112.02.02審查裁定
稱系爭判決)認定犯罪事實違反論理法則、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等,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
112年審裁字第484號
112.02.01審查裁定
第3015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所解釋、適用之「經驗法則」規定(下稱系爭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