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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7 筆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305 條預覽 ↗
誤而撤銷原審判決時,應於判決書內記載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理由。 前項之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需有具體理由認為第一審依證據所為事實認定欠缺合理性,始足當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價時,除受法律及良心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 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特別知識經
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9 條預覽 ↗
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至所謂論理法則,係指理論認識及邏輯分析之方法;經驗法則,則指人類本於經驗累積歸納所得之法則;另所謂經驗,包括通常經驗及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預覽 ↗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5 條預覽 ↗
不動產估價師應力求客觀公正,運用邏輯方法及經驗法則,進行調查、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職務法庭辦理職務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2 條預覽 ↗
為證據評價時,除受法律拘束外,並應遵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而言(準用行政訴訟法一八九Ⅰ)。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7 條預覽 ↗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預覽 ↗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47 條預覽 ↗
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5 條預覽 ↗
之審理,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並應善用經驗法則及全辯論意旨為事實認定,避免為不必要之鑑定及證據調查,以免因調查證據所需之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不相當。(民事訴訟法四三六
最高行政法院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事件言詞審理注意事項第 2 條預覽 ↗
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預覽 ↗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
政黨與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或持有政治檔案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預覽 ↗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本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
行政訴訟法第 189 條預覽 ↗
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
刑事案件第二審與第三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職權之界限與第三審自為判決之範圍第 1 條預覽 ↗
法則應行遵守外,通常皆以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經驗法則或理則上當然之論理法則等為其準據,關於原判決違背該等法則必須撤銷者,第三審法院應予具體指明,茲臚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一般標
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解紛歧,須以言詞辯明者。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須以言詞說明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須行言詞辯論者。 四、其他合議庭認有以言詞辯明或說明之必要者。
行政訴訟法第 253 條預覽 ↗
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 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最高行政法院定之
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程序辦法第 6 條預覽 ↗
,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權利回復基金會依本條例作成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前,除已舉行聽證者外,調查結果應給予
民事訴訟法第 222 條預覽 ↗
。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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