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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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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899號
114.08.11審查裁定
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係就刑事裁定一及二援引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
114年審裁字第895號
114.08.11審查裁定
規定,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項所規定之行政規則。從而,聲請人就系爭注意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注意事項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屬裁
114年審裁字第858號
114.08.01審查裁定
督導及稽核作業暨獎懲要點」等規範,系爭判決二認屬行政規則,併指明系爭判決一將上開各規範認均屬職權命令,顯有誤會。然系爭判決二既認定系爭判決一有上開違誤,自應將系爭判決一撤銷並發回更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8.14憲法判決
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
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
112.07.14憲法判決
之公平負荷,於不牴觸法律、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參照)時,法院就受理案件分配之事務,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俾符合各法院受理案
112年審裁字第858號
112.03.17審查裁定
化作業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係行政規則,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卻得剝奪聲請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確定終局判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111.08.12憲法判決
有若干非法律位階、尚不完足之衛福部與健保署自訂之行政規則規定,即均仍欠缺法律位階之明確規定,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
111年憲裁字第188號
111.05.02
營字第8908661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逾越母法授權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
111年憲裁字第151號
111.04.11
之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11點(下稱系爭規定)屬行政規則,卻規定不受理訴訟事件當事人之任一方到場陳述意見,限定對質詰問之權利,致令鑑定報告僅有初鑑醫師之意見之局面,侵害人民受憲法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110.12.10
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聲請人另補充理由,主張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業務監督關係之機關或法院之效力,確定終局判決之立論基礎全然以勞動部各項函釋為據,其適法性已然有間;確定終
110年度憲三字第25號
110.10.22
無明文,僅賴衛福部以無法律授權不具外部性之解釋性行政規則加以定義,違反法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2、除非取得中醫師執照,否則不能執行針灸業務行為,此種禁止針灸師從業之手段,形同一般職業
會台字第13634號
110.07.16
發布之,系爭工作手冊及系爭函均以函下達各機關,以行政規則之程序為之,訂頒程序顯已違法違憲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系爭手冊及系爭函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110年度憲二字第200號
110.07.16
2條第4項規定為之。而系爭規定僅屬內政部所訂定之行政規則,卻規定財團法人經內政部廢止許可者,應即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兩相比較,身障法僅規定「得」解散
110年度憲二字第125號
110.05.21
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適用系爭規定而訂頒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並未逾越母法規定之意旨,且未增加人民法律所無之負擔,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主管機關〕自得援為處分之依據」,並認聲請人主張
109年度憲二字第164號
110.05.07
103年評定作業要點及其附表並非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毫無規範租稅構成要件甚或其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之正當性,卻規範了房屋稅的稅基,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2、縱認103年
107年度憲二字第13號
110.05.07
略以:1、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性質上屬行政規則,卻變更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稅基,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其判斷高級住宅之標準,又過於抽象空泛,難以理解操作,受規範者既無法預
108年度憲二字第381號
110.05.07
確認,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2)系爭規定二及三係行政規則,依系爭規定二認定為高級住宅者,依系爭規定三應再按地段率加成核計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實已涉及核計房屋稅稅基之房屋現值,增加其
107年度憲二字第14號
110.05.07
稅捐遽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性質上屬行政規則,卻變更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稅基,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其判斷高級住宅之標準,又過於抽象空泛,難以理解操作,受規範者既無法預
109年度憲二字第499號
110.01.29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間訂定之保險契約為行政規則,國泰公司不得逕自變更。然國泰人壽未通知聲請人,逕自變更與聲請人間之保險契約致聲請人受有金錢損失,已屬違憲。聲請人與國泰公司
108年度憲二字第167號
109.08.28
大,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故系爭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規則而無法律依據,有違憲之虞;又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對檢察官特定處分聲請向法院撤銷或變更,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三)核其
會台字第13532號
109.05.29
海外所得之申報及稽徵機關之查核,本於職權所發布之行政規則,並無法律授權依據。其中系爭規定部分,則屬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授權,本於職權所為之授益性行政措施。換言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未明
會台字第12374號
109.05.29
會以機關名義發布對外且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聲請人亦未提出金管會確曾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形式或程序發布上開處理原則之證據。縱如聲請人所述,金管會若有發布上開三大處理原
109年度憲二字第41號
109.04.24
審判決以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解釋性行政規則,須經反覆實施形成行政慣例,始發生外部效力,在未發生外部效力下,更無所謂信賴基礎,聲請人自不得援以主張受有信賴保護利益云云,
109年度憲二字第54號
109.04.24
違法授權非法制定系爭規定二,由監獄自行以內部規定行政規則訂定系爭要點,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規定一概括授權立法的規定,究竟源自何項法律規定,亦非屬明確。矯正署所定系爭標準,既
會台字第13159號
108.12.13
函請財政部所為之個案解釋,未遵循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規則之程序,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惟查,系爭函係財政部因稅捐主管機關之函詢,針對聲請人之個案所為函復(財政部1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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