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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95 筆:名稱 1・條文 594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預覽 ↗
條文定位594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訂定之。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2 條預覽 ↗
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有所聲明或陳述時,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使用書狀,其格式及記載方法依本規則為之。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3 條預覽 ↗
當事人書狀及委任書用紙之規格、大小應為白色、A4 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由左至右書寫,其版面上下左右邊界各預留二點五公分之…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4 條預覽 ↗
書狀所附之證據及文件,應分別依序於第一頁頁面頂端靠右或置中處標示編號,超過一頁以上者,除證據或文件原已編列頁碼外,應逐頁於頁面底端置中處編列頁碼,起始頁碼為阿拉…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預覽 ↗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且情節重大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得視情形發還書狀以供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規定補正者,行政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並發還書…
行政訴訟書狀規則第 6 條預覽 ↗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件一及附件二,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行政訴訟法(以下稱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2 條預覽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本法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3 條預覽 ↗
聲請閱卷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4 條預覽 ↗
訴訟代理人除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人不得聲請於該案開庭期日閱卷。但經釋明有急迫情形,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6 條預覽 ↗
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如格式一),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7 條預覽 ↗
聲請人以電話聲請閱卷時,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填載閱卷聲請書。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8 條預覽 ↗
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時,行政法院得將其聲請書列印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9 條預覽 ↗
閱卷聲請書為供聲請人閱卷及存於案卷之用。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0 條預覽 ↗
行政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將聲請書轉送承辦書記官。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1 條預覽 ↗
承辦書記官收到閱卷聲請書後,除有依法不得交閱之情形或經聲請人請求寄送卷宗影本外,應即指定閱卷時間,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承辦人員。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2 條預覽 ↗
聲請人聲請閱卷已自行預定來院閱卷時間者,承辦書記官應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覽,並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另定時間通知之…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3 條預覽 ↗
承辦書記官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辦書記官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 14 條預覽 ↗
承辦書記官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但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另指定交閱時間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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