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890號
114.08.12審查裁定
,聲請人於申請納管期間仍得繼續從事上開製造行為。料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上情,且未考量高雄市環保局以聲請人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為由命令停工,已與上開規定不符,遽予駁回聲請人
114年審裁字第858號
114.08.01審查裁定
決一有上開違誤,自應將系爭判決一撤銷並發回更審,料卻逕以該違誤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為由,遽予維持系爭判決一所為,論處聲請人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刑確定,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113年審裁字第985號
113.12.27審查裁定
惟本案事實審法院於適用法律及審理程序上均有違誤,料最高法院卻拒未審理,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系爭裁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自由權、平等權、審判權等基本人權,應受違
112年審裁字第351號
112.02.07審查裁定
人員退休法核定退休,並審定支領月退休金給與生效,主管機關依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於107年5月9日重新計算其自107年7
111年審裁字第886號
111.11.29審查裁定
用管理,並無圖利私人公司而短收場地維護費之犯意,法院仍然認為聲請人自訂「五項標準」、刻意曲解收費標準,認定有罪確定。聲請人嗣提出8項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當中(二)及(八)部分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111.11.10審查裁定
請人於同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
111年審裁字第515號
111.10.28審查裁定
交通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與其行為並無因果關係,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4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竟維持第一審過失傷害有罪及有期徒刑2月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111年憲裁字第4號
111.01.27
孩至補習班後再返回原處,等待垃圾車抵達時再丟棄,主管機關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1年6月26日北市環三字第0913166760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認定聲請人係違規棄置並予裁
110年度憲二字第374號
110.12.24
例第8條第2項之陳述權利,爰提起撤銷之行政訴訟。該法院以聲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並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提起上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仍准原審判決
110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110.12.24
,應屬行政處分,為公法上爭議,而得提起撤銷訴訟。確定終局裁定竟以聲請人為陳情之人民,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抗告,違反行政訴訟法第
110年度憲二字第46號
110.10.08
予以裁判之要式訴訟主張,俾使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遭最高行政法院以系爭裁定駁回,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有訴外裁判之違法,並剝奪聲請人於行政訴訟法第3
110年度憲二字第263號
110.08.20
行使訴訟權,應從聲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而為裁判,系爭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至3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為訴之追加,裁定駁回聲請人追加之訴,復經確
108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110.07.16
預定地,預期日後有較佳之生活環境而購屋居住在旁,料南投縣政府竟違法變更為私人住宅用地,而確定終局判決竟以不具訴訟權能為由,駁回聲請人等之訴訟,顯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
109年度憲二字第123號
109.08.28
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法院應為聲請人之利益調查證據,法院無故傳喚告訴人作證,又准許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致聲請人之訴訟權遭受侵害,法官亦未遵守審判獨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
109年度統二字第5號
109.08.28
公司退休離職,計算年資,應發給37個基數之給與。確定終局判決一適用系爭規定,認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故領取之基數,受同辦法最高不得超過45個之限制,僅發給24個基數。此見解與確
108年度憲二字第535號
109.03.20
違法以刑事事件處理,而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以刑事事件審理而駁回其訴,自亦屬違法,經聲請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而確定終局裁定仍舊不就上列違法予以撤銷,嚴
108年度憲二字第459號
108.11.29
意旨略謂:聲請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料檢察官將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之案件列入聲請,致聲請人需就已執行完畢之案件,再次入監執行,已侵害保障人民之人身自由權,牴觸憲法第22
108年度憲二字第337號
108.10.25
之容積管制有明文規定,並不區分山坡地或非山坡地。系爭決議無法律依據,逕稱容積率計算「受原開發許可總樓地板面積之限制」,所持理由又係建立於聲請人開發許可之性質屬「特許」,故效力附隨
108年度憲二字第206號
108.09.27
07年9月15日及同年11月10日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仍以礙難辦理為由不予受理。2、另系爭函欠缺檢察官官印,未敘明理由即行結案。3、系爭函及系爭不起訴處分書均屬枉法裁判,並構
107年度憲二字第181號
108.05.31
聲請案)業已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前開會議,違法決議不受理系爭聲請案,爰以系爭聲請案之聲請意旨,重行聲請解釋;2、依系爭規定沒有任何訴訟事件不屬於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
108年度憲二字第5號
108.04.12
0月22日以同字號之民事裁定,不合法駁回再抗告。聲請人仍不服,又提起抗告,該院於同年11月30日復以同字號之民事裁定,命限期補正委任狀並補繳裁判費。聲請人復提起抗告,經該院同年1
107年度憲二字第90號
107.04.27
用系爭規定,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並返還抗告費用,法院未依職權裁定返還抗告費用,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會台字第13503號
106.11.24
報案之員警卻不願扣留該包裹,故由聲請人繼續留置。因而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侵占罪提起公訴。確定終局判決罔顧聲請人所提證據,將起訴法條刑法第335條變更為系爭規定,判處聲
會台字第13642號
106.10.20
滅時效屆至10日前之起訴,仍應發生時效中斷效力。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認起訴請求並不合法,不生時效中斷效力。且後續縱再補行書面協議先行程序,並經賠償義務機關拒賠,由於請求權已罹
會台字第13473號
106.07.07
建之4至5樓為合法建築,並供作無線電基地臺使用,遭雲林縣政府強制拆除,確定終局裁定、判決未予糾正,係枉法裁判,已違反建築法第25條等規定,應予廢棄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
固定顯示前 25 件,找特定案件請輸入字號或關鍵字
預覽
憲法法庭文書即點即預覽,選一件看主文
法規
12,835 部
判決
2,249 萬+ 篇
憲法法庭
22,040 件
函釋
76,182 則
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