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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立切結書、協議書承諾賠償責任,該筆違約賠償金額之適法性無疑。原判決以前開理由認定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於法無違。 2.另就軍費生賠償辦法之法規沿革以觀,該辦法並未及於107年6月2
114年審裁字第248號
114.03.03審查裁定
該三次董事會開會通知後,以疫情嚴峻、召集程序欠缺適法性為由,僅以回函表明不出席,並未請假,亦未要求以視訊方式與會,係自始無參加該三次董事會之意思,合於系爭規定二所規定:「經合法通知
111年審裁字第434號
111.10.19審查裁定
故主管機關所為之廢止處分無論有無援引系爭函,對其適法性之判斷不生任何影響,是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已適用系爭函,系爭函自非得作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
111年審裁字第436號
111.10.19審查裁定
故主管機關所為之廢止處分無論有無援引系爭函,對其適法性之判斷不生任何影響,是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已適用系爭函,系爭函自非得作為聲請法規範審查之客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
110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110.12.10
定終局判決之立論基礎全然以勞動部各項函釋為據,其適法性已然有間;確定終局判決之事實與理由中,已明白確認聲請人等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之僱傭關係存在,基於憲法平等權及人民財產權之保護,應
109年度憲二字第521號
110.07.16
1條及第2條,與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法律關聯性及適用適法性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
109.08.28大法官解釋
尋求救濟,並未排除司法之審查,自未侵害司法權作為適法性終局判斷者之核心,亦未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故系爭規定一至三尚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五、系爭規定四與憲法第7
109年度統二字第9號
109.08.28
政處分無效訴訟,因其訴訟標的,亦即同一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業經前撤銷訴訟之確定判決予以確認,而實質上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即屬系爭規定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確定終局裁定擴張撤銷訴訟
會台字第12374號
109.05.29
或行政規則。又確定終局判決雖就上開三大處理原則之適法性及正當性予以論述,但並非據以為裁判基礎,其判決有罪之基礎係認定聲請人明知其等處理結構債之方式將造成其負責之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
109年度憲二字第21號
109.04.24
以系爭規定列入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核發成立要件,其適法性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
會台字第13659號
108.09.27
進行之徵收,互相變更使用,依當時時空背景,並無不適法性;所餘400多坪土地,並未撥給國防部使用,設計為訓練場所之用,仍屬1957軍協計畫工程使用範圍,故均非為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
會台字第12730號
104.12.18
用品供應業者可否供應停靠非自由貿易港區碼頭船舶之適法性疑義,認交通部及財政部見解不一,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12178號
103.10.24
利而使公帑虛耗,致損害行政機關徵收土地之正確性與適法性,構成系爭規定所稱之「其他舞弊情事」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駁回
會台字第11086號
101.11.30
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工建使字第三十三號雜項使用執照之適法性,並判由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相違。核其所陳,仍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
會台字第10248號
100.04.22
釋憲法部分,僅係就原因案件所涉之強制處分是否具備適法性、審判機關因此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欠缺證據能力,以及審判機關是否以未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資料做為裁判依據有所爭執。此乃係對法院認
釋字第613號
95.07.21大法官解釋
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亦不受影響。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
會台字第7639號
94.02.25
函釋增加勞工保險條例所無之限制,並質疑前開函釋之適法性,僅係依個人主觀見解而為指摘,尚非具體指明系爭函釋有何逾越法律、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釋字第563號
92.07.25大法官解釋
應受適度之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亦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及第四五0號解釋)。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
會台字第7001號
92.03.21
管理業務移轉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接管之適法性,請解釋案。
釋字第553號
91.12.20大法官解釋
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
會台字第6540號
89.12.07
於行政院就執行中之核能四廠預算案,如停止執行,其適法性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5669號
86.09.12
市市長任用具有雙重國籍身份之高級政務官,對任命之適法性有疑義,請解釋案。
釋字第409號
85.07.05大法官解釋
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
釋字第380號
84.05.26大法官解釋
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故教育部對各大學之運作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教育部監督權之行使,應符合學術自由之保障及大學自治之尊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限制,乃屬當然。大學之必修課程,除
會台字第4553號
82.11.26
縣議會來函質疑省議員任期延長期間,繼續行使職權之適法性,並未具體指陳該議會行使何項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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