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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3 筆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務商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確保其提供服務之虛擬資產無適法性問題。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 1預覽 ↗
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6 條預覽 ↗
、保安處分。 四、沒收。 五、訴訟條件與起訴程序適法性。 六、其他與法院作成本案裁判相關之必要事項。
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院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懲戒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院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預覽 ↗
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院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推展事項。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2 條預覽 ↗
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學院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預覽 ↗
轉列,或取得自用不動產於一年內出售者,應事前提出適法性、正當性、合理性評估報告並經董(理)事會通過。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5 條預覽 ↗
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訂定)第 84 條預覽 ↗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8 條預覽 ↗
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免附 )。 十一、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 17 條預覽 ↗
明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緣起。 二、辦理業務之適法性分析。 三、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四、業務章程、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 五、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發行機構辦理電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四、作業流程。 五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2 條預覽 ↗
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二、合併契約書:除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三、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預覽 ↗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告知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之結果及其適法性。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2 條預覽 ↗
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7 條預覽 ↗
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三、合併契約書:除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預覽 ↗
具投資案件財務評估允當之評估意見書及合格律師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者,免附。 二、辦理資金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明細及其績效分析(包括各期投資績效分析及說明)。 三、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 10 條預覽 ↗
機構或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所屬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之適法性意見書或許可文件;如本服務於當地無特許事業主管機關者,得由當地律師出具合法經營之適法性意見書。 三、境外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18 條預覽 ↗
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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